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桐柏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2020年7月2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犯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天,被告人徐**将自己留存在家中的两个罂粟壳内的种子散播在家门口东边的菜园内。2020年5月中旬,徐**看到该罂栗已经成熟,便将成熟的罂粟壳收割后存放在自己家院内北边平房的空调外机下。2020年6月1 5日,朱庄派出所民警将该罂粟壳查获。后在徐**的见证下对该罂粟壳进行清点,共234个,从该234个罂粟壳内共提取罂粟种子经称重228. 08克。2020年7月5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物证鉴定书,在徐**家查获的罂粟壳内的种子具有活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的供述与辩解;
2、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3、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搜查、称重、扣押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曾海洋
检察员:李晓梦
二0二0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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