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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涉嫌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74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061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小区****室,现住舟山市普陀区**街道**小区****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 年1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4年4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至6月18日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本区**街道盗窃作案4起,窃得香烟、手镯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900余元,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至本区**街道**路**号**室被害人徐某乙家,翻窗进入屋内,从卧室床头柜内窃得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80元)、手表1只(未折价),欲进入另一间卧室实施盗窃时被徐某乙发现,遂逃离现场。

2、2020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至本区**街道**路**号**室被害人郑某某家,翻窗进入屋内,从卧室内窃得男式手提包1只(价值人民币5元)、鳄鱼牌钱包1只(价值人民币80元)、利群长嘴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220元)、利群软红长嘴香烟5包(价值人民币110元)、海狗牙挂坠1个(价值人民币200元)、玉质护身符1个(价值人民币15元)、银色金属护身符1个(价值人民币100元)、翡翠佛像挂坠1个(价值人民币100元)、黄金手镯2只(未折价)、红色布质护身符(未折价)以及现金人民币100元、10110韩元、16.97欧元、2.25澳大利亚元、20日元、1港元、181乌拉圭比索、15秘鲁索尔。同日下午,被告人徐某甲将黄金手镯2只销赃至**街道**路**弄**号**调剂行,得赃款5775元。

3、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某甲至本区**街道**村**幢**室被害人胡某某家,翻窗进入屋内,窃得项链1条(未折价)。

4、2020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至本区**街道**路**楼**室被害人张某某家,翻窗进入屋内,欲实施盗窃。张某某夫妻发现后报警,随后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徐某甲抓获。

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套;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宁波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8.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滴滴出行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部分犯罪已着手实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伟定

检察官助理:高梓敏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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