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派出所,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门**室。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3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2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2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15时30分许,在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内,被告人徐某某在与女友杨某某争吵过程中砍断厨房内燃气管道并企图自杀,后又在室内无其他人情况下,未带钥匙出门,放任天然气在密闭空间内大量泄漏。天然气泄露持续约20分钟后,民警赶到现场疏散居民楼内群众并对事发房屋和楼道进行通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抢险人员在开窗通风约60分钟后关闭单元楼燃气主供气阀门后进入现场进行检测,空气中天然气浓度为0.63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现场照片、抢险记录、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 证人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燃气公司处理现场光盘、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砍断住宅内燃气管道,放任天然气在密闭空间内泄漏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妹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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