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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2号**有限公司门卫室上班期间,因工作值班问题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冲突,继而双方发生打架。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用拳头朝被害人刘某某左眼部位击打,造成刘某某受伤。2020年4月27日经全椒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双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刘某某的眶上壁及眶内侧壁骨折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沈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植培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09332****。

2.案卷材料一册和光盘二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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