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村**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3时许,王某某(另案处理)开车载着被告人徐某某途径南昌市高新区昌东镇长旺路维珍天使酒店门口路段时,搭讪路边一女子黄某乙是否需要搭车,正准备送黄某乙回家的被害人黄某甲从一旁的车上下来辱骂王某某,王某某便下车找黄某甲理论,二人发生口角,徐某某从中劝架,后黄某甲叫来其朋友黄某丙、谢某某,五人争吵中发生打架。黄某甲从地上捡起一根护栏支架殴打徐某某头部,随后护栏支架被徐某某抢下并对黄某甲进行殴打,徐某某见王某某和黄某丙、谢某某互相殴打又过去帮忙,在将黄某丙、谢某某二人打跑后,徐某某持护栏支架继续殴打黄某甲手部和身上,王某某用脚踢踹黄某甲头部,后二人离开。经鉴定,黄某甲损伤致左侧第九肋骨骨折、左侧尺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后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燕
检察官助理 郭平
2020年4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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