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梨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辽宁省昌图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在梨树县梨树镇天阳嘉园工棚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告人徐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梨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经哲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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