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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6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8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系魏某某(在逃)的表侄。2019年5月份,应魏某某的要求,被告人徐某某向魏某某提供了其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并帮助魏某某取款转移资金3次,取款现金共计人民币598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7日,徐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到魏某某转账人民币98000元。在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某于当日到中国农业银行汉川人民大道支行将该98000元取出,后根据魏某某指示到湖北省汉川市**街**广场附近将该笔资金交给一男子。

2.2019年5月22日,徐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到饶某某转账人民币200000元。在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某于当日到中国农业银行汉川人民大道支行将该200000元取出,后根据魏某某指示到湖北省汉川市**公园附近将该笔资金交给一男子。

3.2019年5月23日,徐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到饶某某、魏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300000元。在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到中国农业银行汉川人民大道支行将该300000元取出,后根据魏某某指示到湖北省汉川市**公园附近将该笔资金交给一男子。

2019年7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湖北省汉川市***街道***村**厂附近被莒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光亮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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