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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日照市岚山区**有限公司、日照**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日照市岚山区****村(户籍所在地:日照市岚山区**街道**路居委**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8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以(2015)东商初字第1163号判决书判决日照市**有限公司偿还申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日照市岚山**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等保证公司、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徐某某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徐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分别于2017年9月26日、10月9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与童某某协议离婚,将名下房产、公司等财产转移至童某某名下;并隐瞒其租赁土地经营砂场、经营物流运输公司等财产情况,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已偿还被害人申某某钱款10.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土地租赁合同等书证;2.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费  雪

检察官助理:季  艳

2020年6月19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岚山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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