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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街道**村**幢**号车库(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开发区**路**幢**室)。被告人徐某某曾因吸毒,于2019年2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9年4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9年4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9年5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5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又因吸毒,于2019年6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9年7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9年9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9年12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20年1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又因吸毒,于2020年1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20年4月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再因吸毒,于2020年4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1日被原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28日被原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耿梅花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村**幢**号车库住处,容留罗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儒林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依辉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街道******号车库。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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