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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妨害公务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25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组,住合肥市瑶海区**栋**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2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8时许,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民警汤某某带领辅警周某某、章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路**路交口附近开展交通秩序违法集中整治行动。后被告人徐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白色轿车行驶至此,因其不礼让斑马线被查获,周某某要求其出示证件,徐某拒不配合,并驾驶车辆加速逃离现场,逃离过程中将被害人周某某挂倒在地,导致被害人受伤。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1日10时,被告人徐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2.鉴定意见;3.证人汤某某、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8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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