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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7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砚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砚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一家与邻居沙某某及其女儿权某某发生争执继而打架,受案后,砚山县公安局江那派出所民警邓某某、毛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毛某某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7月3日到江那派出所进行调解,2020年7月2日8时23分许,徐某某同其长女任某甲、次女任某乙、长女婿王某某、次女婿贺某某提前来到江那派出所找毛某某,要求对邻里纠纷引发打架一事进行调解,毛某某联系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称有事不能来,徐某某、贺某某仍强烈要求当天调解,并因此与毛某某发生争执,贺某某语言挑衅毛某某,后毛某某用手铐准备铐贺某某,徐某某上前阻拦,闻讯赶来的民警卢某甲、卢某乙、廖某某劝阻后,徐某某仍然进行阻拦,造成毛某某左手无名指被抓伤,卢某乙、卢某甲见状,对徐某某进行控制,徐某某剧烈反抗,又抓又踢,卢某乙右手手臂被抓伤,卢某甲裆部被蹬了一脚,派出所的其他民警、辅警纷纷赶来劝解,事态才得以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民警的工作身份证明、治安调解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等十二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艳

检察官助理:吕虹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家待处,联系电话1838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据目录1份、光碟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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