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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5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村**委**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9月21日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朱某某、宋某某(均已起诉)采取租赁汽车后变卖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2020年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及朱某某以宋某某的名义,通过手机在“一嗨租车”APP上与本市武昌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签订电子租车协议,租赁该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A****3的白色奥迪牌A4L型轿车1辆,并指令“**分公司”于次日将该车辆交付到湖北省荆州火车站附近。被告人徐某某及朱某某、宋某某骗得车辆后,将上述车辆开至湖北省潜江市火车站附近,以人民币8.8万元的价格销赃给某某(已起诉)。被告人徐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涉案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分公司”。经鉴定,涉案车辆共价值人民币21.3万元。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3.“**分公司”营业执照、一嗨租车单、一嗨验车单等书证;4.被害单位员工陈俊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同案犯朱某某、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价格认定结论书;8.辨认笔录;9.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迎春

检察官助理:叶涵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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