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14时42分,酒后驾驶吉A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农安县****村至****村村村通公路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94mg/100ml。2019年7月22日,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徐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2.5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会华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住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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