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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1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8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14时42分,酒后驾驶吉A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农安县****村至****村村村通公路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94mg/100ml。2019年7月22日,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徐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2.5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华

(院印)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住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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