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现住谷城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鄂F****0小型汽车从谷城县城关镇双雄路往本镇三里桥社区禹山路方向行驶,行至本镇银河路36号门前路段撞到停放在路边的鄂F****8小型汽车的尾部后逃逸,当晚23时许,行至本镇大古桥路37号门前路段又撞到停放在路边的鄂F****2小型汽车后逃逸,两起交通事故致三车受损。民警依法将徐某某带至谷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同年1月14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1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10.21mg/100ml。同年1月17日,经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分别承担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程某某、汤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灵丽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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