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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云A2****的奇瑞牌微型轿车搭载一人,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江二娃”串串香店出发往本市江北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本区科园四路宝岛眼镜店附近时,与两辆出租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理事故。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徐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46m g/100ml。随后民警将徐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重庆市法医验伤所检验,徐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9.3mg/10 0ml。经交巡警认定,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现已赔偿对方出租车全部损失。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转账记录、收条、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的证言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血样提取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克林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2366****)。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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