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系**快递苏州分部园区片区员工,暂住苏州工业园区**新村**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枣庄市**市**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产业园二楼餐厅与同事一起吃饭喝酒后,独自驾驶苏E1****小型轿车途径中环快速路准备回苏州工业园区**新村**区的家,车辆行驶至东长路德威学校旁时被人举报酒驾,后被民警查获。随着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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