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4时53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94****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武义县环城北路与宝塔路交叉路口与方某某驾驶的浙GX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徐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96mg/100ml。随后民警将徐某某带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样。后经检验,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徐某某赔偿了方某某的损失,方某某对徐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保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6.现场视频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
检察官助理:王国富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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