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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10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9******,汉族,中专文化民营企业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单元**,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4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东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东风路交叉口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42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1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戴军峰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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