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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徐某某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苏N0****小型轿车沿泗阳县市民东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巨源尚城西门时发生交通事故。现场对被告人徐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的结果为130mg/100ml,后经鉴定证实:送检的徐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现场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前科查询证明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样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凤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773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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