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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2********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榆中县,住甘肃省榆中县********号,中国**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职员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3时38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在榆中县沿S104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环城西路十字转弯后,沿环城西路继续向南行驶时被榆中县公安局交巡警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19.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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