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l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31975********,文化程度初中,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南省汉寿县,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粤H*****小轿车去至本市黄埔区小径东路出沧头中路一横路西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2.《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4.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丽敏
2020年3月12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6573****(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591599****)。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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