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8********,汉族,高中文化,销售员,住固镇县**镇**巷**号。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在固镇县城关镇牛市巷美食广场“**排挡”饮酒,后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皖C*****号黑色铃木牌普通两轮摩托车(逾期未审验)从美食广场出发,沿固镇县城关镇牛市巷路行驶到牛市巷路与黄园路交叉口处时,因看到交叉口北侧有交警查车,遂向南行驶到黄园路“津浍家园”东门时被执勤民警抓获。2019年12月11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史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维维
检察官助理:陈巧巧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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