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9116,汉族,高中文化,固始县**局**大队职工,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固始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其位于叶县的战友艾某某家中做客,并在艾某某家中居住,期间于2019年7月4日徐某某在艾某某妻子马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马某某支付宝将人民币10000元转账到自己账户。案发后,徐某某已取得马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证人艾某某的证言;
4.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弘军
检察官助理:郑鹤鸣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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