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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5********,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无证驾驶琼F1****小型轿车从儋州市**农场往**方向行驶,在行驶至**队路段处左转弯调头时,适遇被害人曾某甲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韦某甲从****农场方向行驶至此路段,由于徐某某醉酒无证驾驶车辆及转弯调头妨碍直行车通行,加之曾某甲无证驾驶报废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导致两车相撞,造成曾某甲、韦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停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2020年4月1日,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分别出具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381号、382号鉴定意见书认定,送检的徐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81mg/100ml,曾某甲血样未检验出乙醇。

2020年4月26日,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海祥[2020]技检字第312、313号检验意见书文书,认定琼F1****小型轿车灯光系、转向系、制动系合格;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转向系及制动系合格,灯光系不合格。

2020年5月8日,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曾某甲承担次要责任,韦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F1****小型轿车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核查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情况说明;

3.证人曾某乙、韦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曾某甲、韦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6.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意见书;

7.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水龙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儋州市**镇**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870498****、1668954****(保证人)

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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