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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37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其他,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16日22时57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SM6****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常平镇常黄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徐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6.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行驶证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19年12月31日

                                           书记员:张弦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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