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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筠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凌晨3时55分,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沐爱镇方向驶往沐爱镇南坪村方向,行至南坪村村道1km+500m处时摔倒在公路上。案发后,徐某某被送往筠连县巡司镇博康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9.4mg/100ml。经筠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察  官:王  

检察官助理:严增权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54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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