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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河东区**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临沂市河东区联邦路天国园公墓路段时,被河东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0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案的立案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慧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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