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市**乡**,住**省**市**乡**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9日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小型轿车行驶至舞钢市X033乡道武功镇手帕陈东路段,因感觉酒劲上来无法驾驶车辆遂把车停在路边睡觉,群众报警后被民警查获。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徐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5.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资格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经因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霞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在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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