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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因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2月4日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会处西其经营的“老琅琊刻章社”内,为张某(另案处理)伪造“山东恒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印章两枚,后张某使用该两枚印章实施诈骗行为,诈骗6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历桂华

检察官助理:吕洪莉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_换押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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