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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传播性病)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嘉善县魏塘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崇阳县**镇**村**)。2008年8月3日因卖淫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11日因卖淫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6月10日因卖淫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自己已被确诊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在嘉善县**街道**村**号**楼**租房内向莫某某提供卖淫服务,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善县中医医院检验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莫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5、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霁隽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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