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组**号。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5时4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过路的韦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韦某某胸部闭合性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淑英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