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住庐江县**镇**郡**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8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皖AU2D76号“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张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乐桥镇杨岗村路段处时,与同向前方行人陈某某、张某某发生碰撞。致陈某某现场死亡,张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张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路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庐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徐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红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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