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57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6日被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月16日被本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21971********,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江苏省灌南县人,住江苏省灌南县**路**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月16日被本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听取了徐某某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1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3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5月14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6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在审查期间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经高某某、洪某某、姜某某(另案)及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作为中间环节的人逐次介绍,以注册的沭阳**运输中心、沭阳县**运输中心等十几家运输中心为承运人,以**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集团**分公司、淮安**纸业有限公司等外地公司为受票方,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5份,虚开税款数额388470.91元,价税合计金额6206248.42元。
期间:经姜某某及被告人王某某逐次介绍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虚开税款数额138738.75元,价税合计金额14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尤某某、樊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共同实施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郁胜亚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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