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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玉门镇******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玉门镇******号,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务工人员。2006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驾驶甘FP****号银灰色“长安牌”客货车在玉门市新市区市政广场拉运玉门市邮政分公司花灯时,被告人徐某某见广场中心摆放的网红“哪吒”雕像做工精致,遂起盗意,便提议将网红“哪吒”雕像盗走,杨某某同意后,二人遂将网红“哪吒”雕像搬至客货车车厢内,后拉运至徐某某家中藏匿。经玉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网红“哪吒”雕像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桂萍

                                检察官助理:何桂玲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证据开示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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