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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1年2月24日被陆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21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31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始,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闲聊APP上创建“满十满载”群,以“云南未来飞小鸡”游戏软件为工具组织其闲聊群内成员打网络麻将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同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加入此群,并与被告人徐某某商定共同管理该群并渔利。至12月该群被查封时,二被告人共渔利人民币251400元,其中被告人徐某某获利人民币125110元,被告人张某某获利人民币126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高某甲、杨某某、高某乙、敖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本案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两名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鸿艾

检察官助理:龚媛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均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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