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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张某某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10102196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北京市,住北京市顺义区**镇**城**园**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路**家园**号楼**门**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7月13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后减刑十一个月,2011年4月8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1年4月8日至2013年2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21987********,汉族,大学文化,宜兴市**鹦鹉养殖场投资人,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住江苏省宜兴市**街道**城**号**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南京市栖霞区陈某某因想饲养一只鹦鹉,在网上搜索到了被告人徐某某的微信,添加微信好友后,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购买一只俗称绿和尚的鹦鹉,后加上鸟笼与三斤滋养丸,总计通过微信向徐某某付款人民币1000元。徐某某得款后,通过微信网上交易,又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了一只绿和尚鹦鹉。后张某某从无锡直接通过中通快递邮寄一只绿和尚鹦鹉给陈某某。经鉴定,该只鹦鹉属和尚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属于国家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民警抓获;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二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截屏图片、江苏省林业局文件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建波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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