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村,案发前租住在沂南县“****”小区**号楼东单元**室。2019年3月30日因吸毒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9年4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沂南县公安局拘留,同年5月6日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沂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村。2019年3月30日因吸毒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9年4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沂南县公安局拘留,同年5月6日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沂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3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起诉)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耿某某0.5克冰毒。
2、2019年2月19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耿某某冰毒0.5克。
3、2019年3月18日下午,吸毒人员魏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某转账3800元购买冰毒。被告人尹某某明在知张某某贩卖毒品情况下,仍驾驶鲁******号传祺牌轿车将张某某送至沂南县**路****医院附近,张某某在路边丢下毒品5克并告知了魏某某。
4、2019年3月27日,吸毒人员魏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某转账8400元购买冰毒12克,被告人尹某某驾驶鲁******号传祺牌轿车将张某某送至沂南县***附近放置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尹某某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现国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00549****;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766295****、15054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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