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昭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5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1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徐某才欲用射钉枪改成枪支吓唬野猪,遂指使其儿子徐某为其购买射钉器、钢珠、瞄准器、射钉弹等配件。被告人徐某在明知徐某某欲改造枪支的情况下,仍在广元市利州区**街**号**门市部购买“渝星998牌”黑色射钉器1支、射钉弹1盒,又通过手机网购“蔡司牌”瞄准器1支、钢珠等配件。随后,被告人徐某某在自家院坝的街沿上,将被告人徐某为其购买的“渝星998牌”黑色射钉器1支添加自制枪管改造成枪支。过后,被告人徐某某使用该枪支及射钉弹、钢珠,在自家西面的自留地里多次击发吓唬野猪。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徐某才、徐某使用“渝星998牌”黑色射钉器改造的枪支发射机构完整、运作正常,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检查笔录、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才在作案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在作案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徐某才、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五岁,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才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鸿翠
检察官助理:陈勇琴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正、副本捌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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