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叹叹),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5年8月7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3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委托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雨花台区雄风路458号鸾凤祥银楼内,以试戴名义将一条黄金项链(经鉴定,系足金,质量29.45克)戴在脖子上,后趁店员不备,戴着该黄金项链离开,未支付价款。随后,被告人徐某某将窃得的黄金项链销赃至本市雨花台区**路**号黄金回收店,销赃得款人民币9188元。经物价部门认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2378元。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雨花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迪
检察官助理:贾洋洋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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