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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建军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二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祁东县**镇**村街**组,无业。2014年11月13日因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6月6日因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1月20日因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祁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祁东县**镇**街**市场**街**号,务工。2004年3月2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祁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给被告人徐某某800元现金要其购买0.5克海洛因。被告人徐某某到祁阳县**个外号叫“海豹”的男子处以1500元购买了1克毒品海洛因(每小包0.5克,共2小包)。购买毒品后,被告人徐某某到被告人李某某在祁东县白地市老粮站附近家中的卧室,将其中1小包0.5克的海洛因交给了被告人李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收到毒品后,和徐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位于祁东县白地市老粮站附近的家中一起采用静脉注射的方式吸食了部分海洛因。2020年7月31日上午和8月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和徐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一起采用静脉注射的方式又吸食了2次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和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检查、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李某某系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爱森

检察官助理:邓玉红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目录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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