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48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9月23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10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1月1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期间因事实不,证据不足,于2018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3日补查重报;2019年2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期间徐某某、胡某某夫妇以做生意为名,承诺支付高于银行的利息,开始向公众借款。2014年期间,徐某某、胡某某夫妇又以其子徐某洞的名义,在泌阳县成立了“泌阳县****有限公司”,并以转让该公司在“上海****股权投资中心”股权的名义,承诺支付月息1分3厘、1分4厘、1分5厘不等的高息继续向公众借款。至2015年下半年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吸收泌阳县韩顺东等六十七户群众存款10,547,200.00元无法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王品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胡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五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