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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8〕546号

被告人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4********,汉族,大专毕业,驻马店市驿城区**学校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驿城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8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徐某在驻马店市**学校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以建设校园基础设施资金短缺为由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以驻马店市**学校为借款方与群众签订借款合同,月息一分五到二分之间,2015年5月份该公司已经不能支付群众的本金及利息。经审计,被告人徐某共吸收公众存款45462279元,其中已申报本金37684000元,未申报本金7778279元,实际损失1374233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2.证人王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史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4546227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

  2018年8月2日

附:1.被告人徐某。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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