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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盗窃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北省罗田县**镇**村**。2009年7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4日6时许,被告人徐某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第一市场停车场,窃得王某甲租骑的桔黄色公共自行车一辆。经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360元。同月22日被告人徐某被查获,被盗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王某甲。同日,被告人徐某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行政拘留十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2、同年12月7日4时许,被告人徐某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栖霞路与石寨路交叉口,窃得杨某某所有的脚踏三轮车一辆,骑行后将该车丢弃。同月12日被告人徐某被查获。同日,被告人徐某因盗窃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3、2020年1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在本县世贸广场西侧路边,趁无人之际,在外卖员王某乙的电瓶车后座箱内窃得二份外卖套餐。经评估二份套餐价值人民币51元。同月7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自行车照片;

2.书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新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盗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志辉

2020年3月5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宗3册;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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