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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骗取贷款等案)_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46岁,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3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住山西省灵石县**街**号,于2016年12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灵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8月29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2018年12月6日、2019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29日,被告人彭某某为了取得山西***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灵石**支行)贷款,以灵石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名义分别与灵石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山西省灵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由*甲公司名下**城的房产及土地作抵押担保,并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资料向灵石**支行申请贷款1500万元。当日,灵石**支行将1500万贷款分别受托支付给*乙公司772万、**公司728万。后经多方转账,1500万贷款最终全部用于偿还彭某某因修建**城向王**、吴某某、王*三人的借款。2013年12月30日,彭某某向灵石**商行还款付息合计1562.53625万元。

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彭某某再次以*甲公司名义,以抵押房产、土地的方式向灵石**支行申请贷款1480万,期限一年。申请此笔贷款所提供的仍为虚假的财务报表和购销合同。当日,灵石**支行将1480万贷款全部委托支付给*乙公司。后经*乙公司转还了为归还上笔贷款所借款项。截止2019年2月,被告人彭某某欠灵石**支行借款本金14800000元,利息12829069.19元,现该笔贷款资产风险类别形态为可疑。

经灵石**商行申请执行,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查封*甲公司名下的房产,期限为2016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2018年9月26日经山西**有限公司评估,灵石县******有限公司所属位于晋中市灵石县**镇**街5号(原**城)商业房地产在2018年8月7日可能实现的市场价值为17896240元。 2018年10月8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灵石县**镇**街5号的房地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燕一登、吴敏、张某某

2019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住山西省灵石县**街**号,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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