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3********,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被告人彭某某在**街子购买了1根无缝钢管,1个射钉器及9颗射钉弹装在家中,2017年彭某某请王某某建盖房屋,彭某某就使用王某某带来的建设房屋使用的电焊机将无缝钢管和射钉器焊接成了射钉枪。2018年7月彭某某从**街子购买了一些钢珠使用,2020年1月22日彭某某将该射钉枪及钢珠拿到家背后山上藏匿。2020年3月19日,镇沅县公安局**派出所在办理彭某某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询问彭某某,彭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非法制造枪支的罪行。经鉴定,彭某某非法制造的疑似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彭某某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查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传唤证等;3.证人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彭某某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非法制造枪支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勇
检察官助理:杜薇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在家候审。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枪支由镇沅县公安局扣押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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