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街**号。2001年2月28日,因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9年2月26日,因合同诈骗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20年3月8日止。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0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与购毒人员刘某某在微信上约定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4个,由刘某某找一个蓝牌车司机以拿证件的方式将毒品从广州带回珠海,并通过微信收取了刘某某的毒资人民币4000元。当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将毒品藏在牛皮纸盒里,交给前来取证件的蓝牌车司机潘某某。当日18时许,司机潘某某发觉物品可疑报警,刘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春泽名园37栋楼下被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一包。经鉴定,上述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3.82克。
2019年10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与刘某某在电话中约定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10个,由刘某某到广州用现金当面交易。当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大街附近与刘某某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一包。经鉴定,上述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9.7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刘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13.5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海莲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证据二册,手机三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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