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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887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9********,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镇**街道**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彭某某冒充中国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工作人员,至山东省淄博市、潍坊市以及浙江省温州市等地,通过摆放印有“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图文以及“充100送100、充200送250、充300送400、充500送600”字样的广告牌、宣传单,取得被害人信任,隐瞒实际销售网络电话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将充值费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至被告人彭某某个人账户,事后对被害人手机号码拉黑或拒接。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彭某某先后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3750元。其中已到案被害人被诈骗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温州市龙湾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500元。

2.2019年11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温州市鹿城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500元。

3.2019年1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温州市龙湾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200元。

4.2019年1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温州市龙湾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甲人民币500元。

5.2019年1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温州市鹿城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齐某甲人民币500元。

6.2019年1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蔡某甲人民币500元。

7.2019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500元。

8.2019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温州市龙湾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500元。

9.2019年1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600元。

10.2019年1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温州市鹿城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乙人民币500元。

11.2019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温州市鹿城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500元。

12.2019年1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温州市鹿城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蔡某乙人民币500元。

13.2019年10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温州市鹿城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邵某某人民币500元。

14.2019年1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温州市鹿城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齐某乙人民币200元。

15.2019年9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洪人民币300元。

16.2019年9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200元。

17.2019年9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00元。

18.2019年9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300元。

19.2019年9月9日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潍坊市奎文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200元。

20.2019年9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潍坊市奎文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00元。

21.2019年9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潍坊市高新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200元。

22.2019年9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潍坊市高新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200元。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彭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卡号密码清单八张、广告传单30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充值登记表2张、广告牌1个;

2.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账号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清单、身份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张某甲、郑某某、林某甲、齐某甲、蔡某甲、张某乙、杨某某、曹某某、林某乙、潘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补充侦查案卷材料贰册;

3.随案移送涉案物证:卡号密码清单八张、广告传单30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充值登记表2张、广告牌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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