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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绰号小彭娃,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场镇。因涉嫌诈骗罪,经三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彭某甲在从事古玩买卖的谌某某处以2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批古钱币,其朋友陈某某看后称其中有“永通万国”字样的九枚古钱币上面有铜锈,钱币边缘及字体经过几百上千年应该不会那么完整,觉得可能有问题。彭某甲即找到谌某某欲退还这九枚古钱币未果。彭某甲为了将九枚古钱币卖掉,于2020年7月7日彭某甲电话联系本案被害人郭某某,先谎称借用其金属探测仪到盐亭县一山上去探测古钱币,后邀请郭某某一同前往。2020年7月15日彭某甲搭乘李某某的摩托车来到盐亭县城郊一加油站处,待郭某某应约到达后,即按计划假装同郭某某一起到盐亭一山上探测古钱币,后利用中午吃饭和以天气热为由让郭某某在山下等待,其假装单独上山探测古钱币,在山上彭某甲将事先准备好的九枚“永通万国”字样的钱币用水冲淋,后称是刚挖出的古钱币,郭某某信以为真,彭某甲即将九枚古钱币卖给郭某某,获得人民币四万元。经鉴定:该九枚古钱币均为现代仿制品。案发后,彭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诈骗的犯罪事实,将四万元赃款退还给被害人郭某某,并取得了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郭某某转款记录截图、郭某某通话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谌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丽华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中江县**镇场镇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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