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3********,汉族,大专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1987年10月至2014年10月任河东区**街道**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2014年10月至2018年4月任**社区党委书记、彭**社区党支部书记,住河东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河东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在担任彭**社区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2年2月将每平米价值7020.39元的彭**沿街楼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279平方米,少支出房款563688.81元;2012年11月13日起至案发时,将上述房产及多占用的村集体沿街楼21平方米出租,多占用的房产出租收益92400元未上交村集体,占为已有。案发后被告人已将上述656088.81元款项全部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身为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坦白的量刑情节,认罪认罚且已经退还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伦
检察官助理:张昆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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