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彭军,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2554,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门**房。因吸毒,1986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1996年1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1998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2000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因吸毒,2005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吸毒,2008年2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2012年7月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3年7月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2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彭军来到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生活家楼下,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电动车停放处的乖乖兔电动车未拔钥匙,彭军见财起意,将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8日10时许,办案干警在长沙市天心区黎家坡巷92号金玉客房1116房内将被告人彭军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彭军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刑事判决书,现场指认照片,视频截图,电动车购买单据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军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彭军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附:
1.被告人彭军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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